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企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Private enterprise alliance”,英文简称“PEA”,是中国民企项目合作对接领先服务平台,联盟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由我国国内外社会名流、经济学家、管理专家、优秀民营企业家自愿组成,是一个联合性、专业性和平台性于一体的独立法人联盟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民企让中国更加富强”为使命,以成为广受尊敬的中国民企合作对接第一平台为愿景,致力于民企项目合作对接服务,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推动者、执行者和捍卫者,并将努力成为中国民企的代言人!
第四条
联盟业务:联盟策划组织的活动有“①民企联盟合作对接洽谈会②民企联盟企业家论坛③民企联盟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峰会④民企联盟女性企业家高峰会暨民企木兰奖颁奖盛典⑤民企联盟企业家年会暨民企年度人物颁奖盛典。民企联盟(北京)会展有限公司是联盟的运营实体,通过组织系列大型民企对接活动有效整合资源,发掘优质民企,扩大社会影响的基础上,实体致力于通过旗下与各部委,地方政府及专业领域顶尖机构精诚紧密合作,为民企提供民企会展、民企合作、民企咨询、民企教育、民企实业等系统专业的服务。联盟官网(www.)打造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民企合作对接服务门户网站。联盟定期推出《民企联盟商讯》、《中国民企领袖》杂志,全方位依托联盟全国会员系统为民企提供宣传推广、合作对接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联盟发起单位:知名民企、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专业媒体等单位。
第六条
联盟执行单位:民企联盟(北京)会展有限公司
第七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盟代表大会。联盟执行委员会在联盟代表大会闭会后,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对外代表本联盟。执行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聘请顾问若干名。
2.民企联盟执行委员会选举名誉主席若干名、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主席主持联盟事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执行主席为专职,主持联盟常务工作。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组成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联盟重要事项。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主席、执行主席可连选连任。
3. 秘书长组织并领导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执行委员会审议、任命副秘书长及聘任秘书处工作成员,召集和主持联盟执行委员会会议、监督、检查执行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4.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专职副秘书长3至5名,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新闻发言人1名。秘书处下设人事行政中心、总部运营中心、财务管理中心 、会展活动中心、民企商学院、会员服务中心、对外合作中心、实体中心,实行中心总监领导下的部门主任负责制。
5. 联盟研究机构为联盟专家团,设首席民企管理专家1名,核心专家和专家各若干名。所有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华人、华侨中从事民营经济研究、管理、策划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企业家均可获邀担任民企联盟专家。专家担任为终身制。核心专家的产生由联盟首席民营经济专家提名报主席团审批通过。
6. 联盟企业成员组成民企联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设副主席若干名,和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其负责人可以被选举担任联盟执行委员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常委、执行委员等职务。
7. 理事会可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民企联盟理事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地方服务中心,称为“民企联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名)服务中心”,如“民企联盟(浙江)服务中心”。地方服务中心的组织框架参照联盟执行,联盟总部指导地方开展工作。
8. 理事会可根据行业设立行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称为“民企联盟(行业名)委员会”,如“民企联盟新能源行业委员会”。各地方服务中心也可设立行业分中心等行业组织,“民企联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行业名)服务中心”,如“民企联盟(浙江)民办教育服务中心”。
9.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研究理事会的工作,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及秘书处的汇报,对理事会各项工作及发展战略提出指导性意见。
10. 地方及行业分支机构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民企联盟总部秘书处考核通过方可任命。
第三章 入会条件
第八条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民营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民企联盟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申请企业、团体、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 为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建设和推动中国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的优秀企业;
3. 凡从事民营经济相关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与联盟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民企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联盟个人会员。与联盟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联盟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按理事单位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
1. 填写《民企联盟理事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营业执照、企业简介、个人简历、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电邮或传真至秘书处;
2. 理事会秘书处初审后报请联盟秘书长审批,有特别争议的报请联盟主席团审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就审批情况给予答复;
3. 联盟秘书长或主席团审批通过后,联盟秘书处会员部向申请单位发放正式通知函件;
4. 申请单位交纳会费, 理事会成员任期从缴纳会费的次月1日起算起,任期为三年;
5. 联盟在民企联盟官网及联盟相关材料公布新增成员单位名单;
6. 每次大型活动现场颁发新增成员单位的牌匾、证书(以通知为准)。
第五章 成员权利
第十条
民企联盟理事会成员分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席单位三个类别,不同类别享受不同权利:见附件。
第六章 成员义务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1. 遵守《民企联盟理事会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 重视企业可持续发展、为中国民营经济做出贡献;
3. 成员须按统一要求在其宣传资料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
4. 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5. 推荐联盟新成员。
第七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二条
民企联盟理事会成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自加入民企联盟理事会之日起,两年内未参与联盟任何活动者,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逾期两个月不续交会费者,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有违背联盟指导原则和损害联盟品牌形象的行为时,经协商无效者即可作除名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民企联盟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