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反垄断再掀巨浪。
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扬子江药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2021年以来,医药行业已被开出多张反垄断罚单。1月29日,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原料药垄断,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罚款1.007亿元;4月1日,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涉嫌达成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垄断协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4402万元。 从目前的公开报道来看,扬子江药业此次的罚单至少刷新了2021年医药行业反垄断罚款新高。 罚单公布后,扬子江药业在官网回应称,尊重决定,服从监管,接受教训,并已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整改。扬子江药业就7.64亿元罚单作出官方回应 扬子江药业就7.64亿元罚单作出官方回应
“隐形药王”因零售环节垄断行为被罚 扬子江药业并非上市公司,但绝对称得上是国内医药行业头部企业。 官网资料显示,扬子江药业创建于1971年,总部位于江苏省泰州市,现有员工16000余人,旗下20多家成员公司分布泰州、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成都、苏州、常州等地,其营销网络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2014年至2019年,扬子江连续6年位居中国医药工业企业百强榜首位。业内也有人称其为“隐形药王”。 相比较新兴生物医药公司瞄准创新药,作为老牌药企的扬子江药业更知名的是仿制药。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大背景下,扬子江药业在多次集采中多品种榜上有名。据扬子江药业集团董事长徐镜人4月1日介绍,目前扬子江药业已经有58个品种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前四批集采中,21个品种中选。 药品的销售渠道主要可以分为院内和院外。通过集采,中标药物可以很快进入医院市场;院外则主要靠连锁药店、零售药店等渠道销售。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表示,院内和院外两个销售渠道虽然形式上有差别,但两者之间的价格存在关联,因此扬子江药业等药企在医药销售环节市场里面,有操纵院外药店终端价格的动机。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直白来说,上述操作就是扬子江药业通过多种方式让药品价格不低于某个水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扬子江药业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为什么是7.64亿元? 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的调查时间范围是2015年至2019年,最终罚单金额是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罚单并非针对扬子江药业所有产品,被点名是包括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5款畅销药品。除了依帕司他片,其他四款均为非处方的中成药。 北京鼎臣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史立臣分析,扬子江药业2018年销售的所有产品中并不是每一个产品都涉嫌垄断,市场监管总局的关注和处罚的重点集中在上述5个产品,最终的处罚应该是按照5个产品2018年销售额的3%进行处罚,而不是所有产品销售总额的3%。 此次扬子江药业收到反垄断罚单是按照销售额比例,并没有罚没所得。 刘旭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旭认为:“如果一家企业的违法所得多于它的罚款,哪怕是顶格处罚,那么它违法行为持续得越久,它的违法收益就越大。违法企业会有一种动力,一方面拖延执法,另外一方面就是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获得更多的垄断利润。” 不过,刘旭也表示,医药行业已经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先例,如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查处的冰醋酸原料药案、扑尔敏原料药买断包销案,都没收了违法所得。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根据公告,扬子江药业在案件调查后期存在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案件调查进展等情节,目前来看,已经对其减轻了处罚。从扬子江药业的回应来看,服从决定是及时止损的最好办法,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会将自己推上舆论焦点,一旦不能成功,反而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反垄断重锤从原料药砸到成品药 反垄断在医药行业并不是刚刚开始。 今年2月,《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2020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刘旭表示,上述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公布,目前还不清楚其进展,预计今年可能公布。 原料药领域非反垄断已有先例,前述提到的先声药业和天药控股均是因为原料药垄断行为被处罚。 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 Health创始人赵衡认为,中国原料药企业数量比较少,反垄断处罚可能是一次性的,“如果企业再不遵守,将受到很大的冲击”,而对于像扬子江药业这种发生在销售环节的垄断行为,很多企业都在使用,将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 史立臣认为,扬子江药业此次的处罚,说明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已经从原料药领域进入制剂领域,医药企业的合规要求大大增加,这也促使医药企业在经营上更加规范。 刘旭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案件过去主要集中在化药,从扬子江药业的罚单可以看到,开始关注中成药领域的反垄断,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补足。 医药行业反垄断将走向何方? “如果正常维价涉嫌垄断,那么所有的药企都没法正常展开经营。”史立臣表示,在医药行业对渠道、终端的价格维护,保证价格平稳是制药企业市场营销人员经常做的事,而且在渠道合作协议和终端合作协议中约定价格部分也是常态,如拥有某些独家产品的企业,就可能与渠道终端签署了有关价格固定和限制的协议。 “估计很多制药企业整个都懵了。”史立臣分析,扬子江药业此次被处罚有几个关键点,比如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产品属于畅销产品、惩罚(设制惩罚、实施惩罚、垄断协议有效实施)、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事实存在、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上面的内容都达成了才被定性为垄断。”史立臣强调,制药企业不用过于惊恐,只要不涉及《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关键点,正常的维价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反垄断的重锤已然挥下去,摆在国内外药企面前的风险不容忽视。史立臣建议,如果是排名前5的医药企业,一定不要在签署合作协议中进行价格固定和限制条款。 “反垄断从互联网公司延伸到药企,这可能只是开头。”得知扬子江药业因反垄断被罚,赵衡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他认为,扬子江药业是医药龙头企业,这笔罚单对整个医药行业有警示意义。 赵衡还提到,参考4月12日国家财政部对19家药企关于会计检查的处罚,以及招采严重失信,加上如今扬子江药业的罚单,三件事可以看作是一系列手段,一方面是为了继续降低药品价格,另一方面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对扬子江药业的处罚公告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强调,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对于药企如何规避垄断风险,张勇认为,通过对扬子药业等药企的处罚,可以明确国家下一步会加大对医药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未来对这一领域的反垄断成为常态是大势所趋。规避风险的基础当然就是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则,参照今年3月份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最新制定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并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进行及时整改,同时还要与时俱进,合法经营以适应法治社会发展。 |
上一篇:百度李震宇谈自动驾驶:商业化面向成熟市场 下一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通过:推行当场办 |